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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天津重点建设项目?

2022-12-09 17:54:06苗木求购1

2022天津重点建设项目?

一是产业科技创新项目。主要包括:创新平台、先进制造业(信创产业、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和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等)、数字经济(5G、人工智能、互联网+、智慧应用等)、现代服务业(海河国际商业中心、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会展经济、总部经济、冷链物流、科技服务业等)、智能制造等项目。

二是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新型基础设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及省道干线公路)、港口水运、轨道交通、城市路网、公共空间提升(城市更新、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枢纽及停车设施等)、能源保障、供水排水供热等。

三是农林生态项目。主要包括:乡村振兴、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水利水务、园林绿化、城乡市容等。

四是社会民生项目。主要包括:教育托幼、医疗卫生、养老服务、文化体育、旅游休闲、社区服务等。

五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涉及的项目。

天津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科普宣传、应急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国家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市公园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足额拨付公园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保障公园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园事业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违反公园管理行为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公园事业相关的工作。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公园建设和管理。第七条 对在公园事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

编制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公园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第十条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修改规划。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设计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公园功能定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三)绿化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公园面积的比例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四)园林景观设计具有较高文化品位;

(五)公园内基础设施的设置符合相关设计标准;

(六)公园周围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第十二条 占地面积较大、适于应急避险的公园,应当按照规划和有关规定设置相关应急避险设施。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需要移交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经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因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十六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第十七条 在公园周边严格控制影响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建设。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规划、市容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八条 历史名园应当保留其原有风貌和格局,禁止损毁、拆改原有建筑及其附属物,禁止建设影响原有风貌和格局的建筑物、构筑物。

历史名园周边新建建筑的高度、形式、体量、色彩应当与历史名园景观相协调。第十九条 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转;

(二)保持绿化景观良好;

(三)做好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四)做好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

(五)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六)负责动植物保护、繁育和研究工作;

(七)制止破坏公园财产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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