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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要求

发布时间:2023-03-22 01:08:18编辑:Anita归类:苗木商城

公共绿地

包括公园绿地和街头绿地。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共绿地,《标准与准则》在规划设计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

(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

(2)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银举羡外活动场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65%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

(3)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4)街头绿地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锋拍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答滚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高大乔木。

城市水体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场地公共开放空间,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5.4米,进深不应小于8.0 米。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 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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