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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3-22 10:02:42编辑:Anita归类:园林资讯

一、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有哪些?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即与购房人所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视系统、道路、绿化等设施。而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与购房人购买房屋所在小区建设相配套的停车设施、娱乐设施及教育、商业、饮食等各种公共建筑。

一般的房屋配套设施包括

1)给、排水:

a)给水系统:关注水量、水质、水压。

b)排水系统:包括生活污水、雨水等排水系统;要求安装正确、牢固、不渗不漏、管道运行正常;

2)用电:用电的便利与安全也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包括导线、配电箱、电开关、电表各部分的设计、使用状况等。

说明:我们常说的一户一表即一户1水表+1电表。要注意的是有的小区水、电表是一个单元共用一个总表,然后每户再有一个分表,这不是实际意义上的一户一表。

3)气:购买二手房时,房屋有无天然气、煤气供应管道是客户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使用方便,费用较低的特点是房屋的一个卖点。

4)电话线、宽带线、有线(数字)电视线等。

5)电梯:用户对电梯的要求主要要是考虑安全可靠、舒适、方便;

住宅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住宅配套设施是由多系统组成的,按其服务层次。应包括以下内容:

(l)住宅基本生活单元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为3千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应有居民服务站、小商店、文化室、儿童游乐场等;

(2)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l万人左右的住宅群,其配套设施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储蓄所、邮电所、运动场、粮店、煤店、百货店、副食品店、菜店、饮食店、理发店、小修理门市部、综合商店、自行车棚、废物回收站、居委会、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

(3)住宅区的配套设施。人口规模在4至5万人左右,其配套设施包括医院、门诊部、银行、办事处、邮电支局、电影院、科技文化馆、青少年之家、运动场、多种与生活有关的商店、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商业管理机构、房屋管养段等;

(4)市政公用设施。指在全市范围内住宅配套的设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公用设施。前者指城市自来水、煤气、供热、公共交通;后者指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二、请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包括以下8类设施:

① 教育: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② 医疗卫生:如医院、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

③ 文化体育:如文化活动中心、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

④&nbsp如综合食品店、百货店、餐饮、书店、便利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⑤ 金融邮电:如银行、储蓄所、邮电所、电信营业厅;

⑥&nbsp、治安联防站、居委会、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⑦ 市政公用:如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停车场(库)、消防站;

⑧ 行政管理及其它:如街道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派出所、防空地下室。

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供产业集中度。

三、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如何分类?

住宅小区中需要设置各类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来满足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购物、教育、娱乐、健身、游憩、社交等活动的需要。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四、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2018修改)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公园及市政公用设施等。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具体类别按照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确定。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实施前已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城管、教育、卫生、文化、民政、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邮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并交付使用。第六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建设移交:

(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社区管理公共中心、星光老年之家、文化站、文化室、居委管理中心、社区服务站、派出所、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压缩站、再生资源回收点、消防站、公交首末站等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公益性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成本。

(二)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居民健身场所、社区少年宫、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再生资源回收站、老年人福利院、社会停车场和其他商业服务设施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

(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变电站、邮政所,由电力、邮政企业按照建设成本出资委托建设单位代建。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与电力、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约定委托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结算方式、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独立用地的变电站,可以由建设单位代征用地后移交给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建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不计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前款所称建设成本,由土建成本、土地成本和相关税费等构成。第七条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满足以下建设时序要求:

(一)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单独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非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居住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面积)完成50%前建设完毕,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其中,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消防站、派出所、公交首末站、老年人福利院、幼儿园、小学等设施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更新改造的安置房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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